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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26 14:51:3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运动员)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运动员),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运动员),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6、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极为严重者;

7、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学时计)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2、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3、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的。

第六条  学生(运动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图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1、经公安部门、院保卫处或学生科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经教育后以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以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冒领邮寄、储蓄者,除追回冒领的财物,根据冒领财物的价值,参照本条目第一、第四款,给予处分;

7、销赃、窝赃及协同作案者,视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8、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级处分。

第八条  肇事、策划或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威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纷双方以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八)凡因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受伤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校内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教育后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务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举止不得体,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级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考核、考试处分:

在考试中擅自缺考或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在教室、餐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教练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故意损坏学校的公共财产,除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三)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租住民房,违反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达到下列标准者:

(一)        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累计达5072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旷课在学期间累计超过108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运动员),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运动员)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将有关材料从学生(运动员)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对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一学年之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二)        免去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三)凡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措施,先期离校;

(四)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学校给予学历证明;开除学籍处分者,不给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学生科调查,搞清事实,并提供事实调查材料;

(二)学生科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处分意见;

(三)对学生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四)对学生(运动员)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诉学生(运动员)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述,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审,并在接到申述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处分决定后,由学生科在一周内通知学生本人及家属。